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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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中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实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管理严格、廉洁高效,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质量, 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对外出学习、开会、考察的人员,提出以下规定和要求: 1、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人员(包括学习、培训、开会等),回来后及时在本部门范围内汇报相关内容,在一周内填写《外出参加学术活动汇报》(要求500字以上)和《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登记表》,上交业务办,经业务办签收后方可到财务报销,会议资料由各科办所归档,不得私自截留。 2、原则上副高职以上人员每两年参加一次本系统全国性会议。(本市举行的会议例外,担任全国、省市学会或学组领导职务需参与组织或主持会议者,经主管主任批准可适当放宽) 3、业务办将按计划安排参加学术活动相关内容的学术讲座,有关人员应提前做好准备,将讲座内容提前上报业务办。 4、副高职以上业务人员每年应有一次业务讲座,题目自拟。 5、对于未按规定做汇报和讲座的人员将取消下一年度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资格。 附表 1、《外出参加学术活动汇报》 2、《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登记表》 外出参加学术活动汇报(2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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