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二○○六年三月)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布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辽宁省卫生厅发布的《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继续医学教育,是指经院校基本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以在职业余学习为主,短期脱产学习为辅的终身性医学教育。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培训对象 (一)初级职务的业务人员,按照科所培养计划实施。 (二)中、高级职务的业务人员,必须每年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三)从事行政、党务管理工作及技术支持服务部门中的副科以上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其以上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中心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通过下设的办公室—业务办公室,形成上下衔接、职责分明的组织管理体系,业务办负责领导小组下达的事务性、日常性和技术性管理工作,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全中心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落实国家、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根据国家、省有关继续医学教育的职责和规定,制定中心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 (四)负责制定中心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实施计划; (五)组织申报继续医学教育一类项目; (六)审批继续医学教育二类项目及其学分授予标准; (七)定期公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其主办单位; (八)负责一类学分的认定和登记,监督检查二类学分登记情况; (九)负责中心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评估; (十)负责对外继续医学教育机构的联系、交流和协作; (十一)负责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并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五条各办科所主任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安排落实并上报本部门继续医学教育计划、记录实施情况、申报学分登记等。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六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组织的以学习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注重边缘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知识的介绍,旨在使卫生技术人员不断更新、拓宽知识,提高技能和增强综合素质及创新能力。 第七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按其内容、对象及审批权限分为二级:国家级项目是指国家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批准的项目;省级项目是指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批准的项目。 第八条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条件: 国家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省级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 第十条申请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科所,每年10月底前填写《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由中心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审定,保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经批准主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科所,必须按计划周密安排,认真组织教学,严格考核,对成绩合格者,及时申领签发学分证明;对未完成学习任务、成绩不合格者,不得签发学分证明。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将书面总结和项目执行情况表等资料上报业务办公室。 第十二条各科所在项目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本次继教培训的相关资料报到业务办进行存档、备案。其中包括(1)办班通知书,(2)学员名单(包括职称、姓名、单位、年龄、性别等),(3)项目执行情况表(一式两份),(4)试卷、学员考试成绩表,(5)总结:包括讲课老师人数,讲课题目、内容、发卡数、收费情况等,(6)授课教材复印件和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中心定期对已认可的项目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根据教学质量反馈情况确定是否保留资格。按规定,一类项目一般保留三年,二类项目一般保留二年。 第四章学分管理 第十四条继续教育学分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从事继续教育业务工作的记录表达;根据《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的学分,实行年度学分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承担继续教育教学工作、成果获奖、学术成绩和在岗自学等方面进行评定。业务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近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学分分为二类: (一)一类学分:是指经省级以上继续教育指导委员会审定批准的项目学分,如参加国家、省继续教育一类项目等获得的学分; (二)二类学分:是指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学分要求:达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规定要求,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同时也是职称晋升、年度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每年总分不得低于25分,其中一类学分不低于10,二类学分不低于15分。 第十八条实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制度。统一使用辽宁省继续教育委员会制发的《辽宁省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个人保存)和《继续教育登记卡》,以完整地记录每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 第十九条学分登记、审核及存档的程序: (一)在业务办规定的时间里,专业技术人员将填写好的《辽宁省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和有关学分证明提交本科所。各科所主任负责对提交的学分证明进行验证和初审后报业务办公室。 (二)业务办将对学分记载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将学分审核、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分析报告中心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作为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三)凡经过中心组织并在业务办公室备案的二类学分培训记录,由业务办汇总并在中心局网上公布。 第二十条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授予标准
(二)Ⅱ类学分授予标准 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写出综述或译文,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刊物类别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 国外刊物1098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 (CN)的刊物654 省级刊物543 市级刊物432 内部刊物211 4、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5、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6、出国考查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7、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2345 国家级课题109876 省、部级课题87654 市、厅级课题65432 8、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分。 以上2-10项均由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部门负责审查给分。 (三)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按该项目所属等级及规定的学分数办理。 (四)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 (五)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免于考核。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的经费,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渠道的办法解决。继续医学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卫生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承担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科所,根据《教财[1996]101号》的有关规定,合理收取一定的费用,但不以赢利为目的。 第二十三条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各科所和个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中心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列入业务人员年度考核和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当中,对于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五条中心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将对各科所的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指导、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及有关规定,对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执行不利的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达标的科、办、所和个人不得评先、获奖。 第二十七条业务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或无故不完成学习任务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中心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