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待遇

辽人发[2000]1 号

( 一 ) 凡享受年休假制度的工作人员 , 年累计事假达到或超过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少于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可继续享受年休假。

( 二 ) 工作人员事假假期的生活待遇

1、工作人员年内累计事假不超过年休假 5 个工作日的,发给原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

2、工作人员年内累计事假超过上述时限的,每超过一天,减发工资的 3% 。上述规定中的减发工资,专业技术人员以职务工资为基数,工勤人员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津贴部分和价格补贴以外的补贴是否扣除以及如何扣除,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 三 ) 工作人员年内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的,在年终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

( 四 ) 工作人员年内累计事假超过 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

( 五 ) 工作人员年内累计事假超过 6个月的,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 六 ) 工作人员申请出国出境事假,要从严掌握。出国出境事假由单位领导集体或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批,假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出国出境事假超过半年的,按停薪留职处理,超过一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