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 资格提供论文有关规定和要求 (辽卫函字〔2004〕468号) 自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走向正常化以来,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要求提供本人撰写的本专业论文并作为申报资格必备条件之一。但是在近几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中发现,有部分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花高价在未经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注册的非国内正式发行期刊上发表论文。这些期刊编印假的期刊号或盗用其他期刊的期刊号,期刊质量普遍较差,论文学术水平普遍较低,影响了职称评审工作的 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为规范全省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现就卫生系列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提供的论文必须是发表在经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有国际标准刊号和国内统一刊号正式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 (一)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正常申报正高级资格人员需提供在国家管理的期刊上正式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3篇 (第一作者)。 2.区、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正常申报正高级资格人员需提供在国家或省管理的期刊 上正式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3篇(第一作者),其中在国家管理的期刊上正式 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不少于2篇(第一作者),另外1篇可提供在省管理的期刊上正式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第一作者)。 3.乡镇级医疗卫生单位正常申报正高级资格人员需提供在省级管理的期刊上正式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3篇(第一作者)。 4.破格申报正高级资格人员提供论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家管理的期刊上正式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5篇(其中至少3篇为第一作者)。 (2)在中国国家出版管理部门注册、由正式出版社公开出版,并有中国标准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具有学术价值的2部以上专著或译著 ( 每部书本人撰写部分文字在20万字以上)。 (3)在中国国家出版管理部门注册、由正式出版社公开出版,并有中国标准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具有学术价值的1部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部分文字在20万字以上),同时提供2篇在国家管理期刊上正式发表的论文2篇(第一作者)。 (二)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正常申报副高级资格人员需提供在国家或省级管理的期刊上正式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3篇(第一作者)。 2.区、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正常申报副高级资格人员需提供在国家或省级管理的期刊上正式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3篇(其中至少有2篇为第一作者)。 3.乡镇级医疗卫生单位正常申报副高级资格人员需提供在国家或省级管理的期刊上正式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3篇(其中至少有1篇为第一作者)。 4.破格申报副高级资格人员提供论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在国家或省级管理期刊上正式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3篇(第一作者)。 (2) 在中国国家出版管理部门注册、由正式出版社公开出版,并有中国标准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具有学术价值的1部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部分文字在15万字以上)。 (3)主持编写大型系列国家或部颁标准及规范。 (4)主持编写在省级以上范围通用的教材(本人拟定部分不少于 15 万字 ) 上述要求提供第一作者的论文均不包括并列第一作者论文。 二、所有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提供的论文可以有1篇刊登在有国际标准刊号和国内统一刊号的增刊上,其他论文必须刊登在正式期刊上。 三、所发表论文的期刊被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评为国家期刊奖期刊、国家期刊提名奖 期刊、全国百种重点社科期刊的省级管理期刊,或所发表论文的期刊为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所列省级管理期刊,可与国家管理期刊同等对待。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可通过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查询,联系电话:010-58882552、010-58882553:或通过网上查询,网址 :Htp://www- chinainfo-gov.cno《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也可通过网上查询。 四、在评审时对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如述评、论著、综述、经验总结、技术革新、病例报告等,将区别对待,合理赋分。 五、申报人员提供正式发表论文的期刊截止时间为申报评审当年的6月30日( 以期刊出版日期为准)。 六、刊登在下列期刊上的论文不作为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提供的论文。 1.非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注册的期刊和学报。鉴别期刊国内统一刊号真伪及刊号是否与期刊名称一致,请拨打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综合处电话 :010-65212787;辽宁省省内所办期刊、学报查询部门为辽宁省新闻出版局报刊出版管理处,咨询电话:024-23262060。 2.论文汇编、论文集(包括有国际标准刊号和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 3.内部发行期刊。 七、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如实提供本人工作业绩等相关材料。凡提供假论文、假著作等与评审相关的虚假材料的申报人员,一律取消其参评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者予以撤销;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同时自查实之日起3年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