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丧假待遇

辽人发 [1991]14 号辽计生委字 [1998]15 号

1、工作人员本人结婚或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 ( 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 ) 死亡时,给予一至三天婚丧假。

2、工作人员结婚时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以及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工作人员晚婚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登记初婚的),除按规定享受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夫妻双方谁达到晚婚年龄谁享受。晚育的,男方护理假为 7 天。

4、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工作人员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