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待遇

国务院1988 年第 9 号令劳险字 [1988]2 号辽计生委字 [1998]15 号

1 、产假假期,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 ,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 15 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 42 天产假。

2 、对实行晚育 ( 指女 24 周岁生育第一胎的 ) 并领 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 60 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 15 天。

3 、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先进。

4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 ,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 ,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