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待遇

国发[1981]52号劳人险局[1983]15号辽人函[1996]53号

病假时间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

病假超过两个月的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干部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

待遇

发给原工资

发本人工资的90%

工资照发

发本人工资的70%

发本人工资的80%

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1 、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劳动模范、中央军委授予的战斗英雄 , 保持荣誉的,病假工资提高 10 - 15%; 各省、市、自治区授予的劳动模范、军以上委授予的战斗英雄保持荣誉的,病假工资提高 5 - 10% 。

2 、病愈恢复工作者,应有医生证明。复工后因工作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他病,病假时间可重新计算,如原病未好,应将前后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3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可延长见习期。

4 、本规定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 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5 、病假期间待遇计算基数按下列规定执行:

  • 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 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 ( 职务 ) 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 机关普通工人 , 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为本人职务 ( 技术等级 ) 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

6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 , 其他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