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印发版2005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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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接种率和免疫水平监测
1 接种率报告与监测 1.1.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接种率报告 1.1.1报告内容:见《附件五》中表3-1-1、3-1-2、3-1-3、3-1-4。 1.1.2统计计算方法 1.1.2.1 接种率统计 (1)应种人数:到本次接种时,在接种单位辖区范围内,常住户口和流动人口中达到免疫程序规定应接受某疫苗(某剂次)接种的适龄儿童人数,加上次接种时该疫苗(该剂次)应种儿童中漏种者。12月龄内儿童和超过12月龄儿童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的基础预防接种人数应分别统计。 (2)受种人数:指本次接种中,某疫苗(某剂次)应种人数中的实际接种人数。12月龄内儿童和超过12月龄儿童完成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的基础免疫受种人数应分别统计。 (3)接种率计算: 某疫苗(某剂次)接种率=某疫苗(某剂次)实际接种人数/该疫苗(该剂次)应种人数×100% 1.1.2.2 累计接种率统计 (1)累计应种人数:指本年度某疫苗(某剂次)累计实种人数与本年度最后1次该疫苗(某剂次)的应种人数之和。 (2)累计受种人数:指某疫苗(某剂次)的各次实种人数之和。 (3)累计接种率计算 某疫苗(某剂次)累计接种率=某疫苗某针(次)累计实种人数/该疫苗(该剂次)累计应种人数×100% 1.1.3报告程序、时间及内容:见表6—1。 表6—1接种率报告的时间及要求
1.1.4 统计与报告的要求 1.1.4.1接种单位于每次接种前3~5天,对责任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进行清理核实,在查阅接种卡、册的基础上,按不同剂次统计每种疫苗各剂次应种人数,并在每次接种结束后,根据儿童迁入和迁出情况进行修正。 1.1.4.2 每次接种结束后5天内,根据对实际接种人数,按各种疫苗不同剂次分别统计受种人数,计算接种率;同时统计累计应种人数、累计受种人数和累计接种率,按要求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1.4.3 上级单位负责审核报告数据,评价报告质量,确保报告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1.2 第二类疫苗接种情况报告 接种单位每半年将本责任区内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品种、受种人数向所属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报告内容见《附件五》表3-1-5、表3-1-6。 1.3接种率调查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或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儿童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进行抽样调查。 1.3.1 调查内容 1.3.1.1 适龄儿童建卡率、建证率,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的合格接种率和“五苗”全程覆盖率,乙肝疫苗首剂及时接种率,卡介苗疤痕率等; 1.3.1.2 不合格接种原因; 1.3.1.3 未接种原因。 1.3.2 调查方法 1.3.2.1 评价县级以上单位接种率:组群抽样法,具体方法参见有关材料。 1.3.2.2 评价乡级接种率:批质量保证抽样法,具体方法参见有关材料。 1.4接种率评价 1.4.1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报告接种率的评价 1.4.1.1 评价内容及方法 (1)常规报告接种率的及时性、完整性和正确性评价 ①及时率: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单位数占应报告单位数的比例。 ②完整率:在规定时限内实际报告以及无漏项单位数占应报告单位数的比例。 ③正确率:报表中无逻辑性、技术性错误的单位数占应报告单位数的比例。 (2)常规报告接种率的可靠性评价 ①图表法、差值(D)评价法、比值(R)评价法等。 ②比较法:将常规报告接种率与调查接种率进行比较,是否一致,分析不一致的原因;根据疫苗使用情况和出生儿童数估算实际接种率。 1.4.2 调查接种率的评价 1.4.2.1 2次调查接种率的比较。 1.4.2.2 调查接种率是否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1.4.2.3 近年来本地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生情况。 1.4.3具体评价方法参见卫生部下发的工作方案和有关参考资料。 2免疫成功率监测 2.1 监测对象 乙肝疫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分别为完成基础免疫(初种)后1个月,卡介苗完成接种后12周的儿童。 2.2 监测人数 每种疫苗30~50人。 2.3检验方法、判定标准及免疫成功率指标 见表6—2,具体检验方法参见有关传染病诊断国家标准和其他参考资料。 表6-2疫苗免疫成功率检验方法、阳性判定标准及免疫成功率指标
2.4 监测频度及分工 2.4.1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对全省的监测工作提出计划,进行质量控制,同时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成功率监测。分析监测结果,进行总结反馈。 2.4.2 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布置的监测任务,并完成书面报告上报。 2.5 结果与评价 监测工作结束后,应对开展免疫成功率监测疫苗的品种、免疫成功率指标、影响免疫成功率的因素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和反馈到下级部门。 3 人群免疫水平监测 3.1 监测内容 乙型肝炎、脊髓灰质炎、麻疹、白喉、百日咳、破伤风以及纳入省级增加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所针对的传染病。 3.2 监测对象和人数 监测对象:<1岁、1~2岁、3~4岁、5~6岁、7~14岁、15~19岁、≥20岁年龄组健康人群。发病主要为成人的疾病,可适当调整监测对象的年龄范围。每个年龄组、每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监测样本数为30~50人。 3.3 监测频度及分工 3.3.1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对全省的监测工作提出计划,进行质量控制。分析监测结果,进行总结反馈。 3.3.2 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布置的监测任务,并完成书面报告上报。 3.4 结果与评价 监测工作结束后,应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和反馈到下级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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