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印发版20051014)
第二章 疫苗使用管理

1疫苗分类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疫苗分为两类。

1.1 第一类疫苗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1.2 第二类疫苗

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2免疫程序和使用指导意见

2.1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2.1.1 疫苗种类:目前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包括皮内注射用卡介苗(以下称卡介苗,BCG)、重组乙型肝炎疫苗(以下称乙肝疫苗,HepB)、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以下称脊灰疫苗,OPV)、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以下称百白破疫苗,DPT)及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以下称白破疫苗,DT)、麻疹减毒活疫苗(以下称麻疹疫苗,MV)。

2.1.2 免疫程序:各种疫苗免疫程序详见表2-1。

表2-1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

疫苗

年(月)龄

出生时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8月

18~24月

4岁*

6岁

乙肝疫苗

第1剂

第2剂

第3剂

卡介苗

1剂

脊灰疫苗

第1剂

第2剂

第3剂

第4剂*

百白破疫苗

第1剂

第2剂

第3剂

第4剂*

白破疫苗

1剂*

麻疹疫苗

第1剂

第2剂**

注:*加强免疫;**复种

2.1.3 使用规定

2.1.3.1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免疫为:卡介苗接种1剂次;乙肝疫苗接种3剂次;脊灰疫苗口服4剂次,前3剂次为基础免疫,第4剂次为加强免疫;百白破疫苗接种5剂次,前3剂次为基础免疫,第4剂次为加强免疫;第5剂次使用白破疫苗加强免疫1剂次;麻疹疫苗接种2剂次,第2剂次为复种。

2.1.3.2 基础免疫要求在12月龄内完成。

2.1.3.3 免疫程序所列各种疫苗第1剂的接种时间为最小免疫起始月龄。

2.1.3.4 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各剂次的间隔时间应≥28天。

2.1.3.5 乙肝疫苗第1剂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第2剂在第1剂接种后1个月接种,第3剂在第1剂接种后6个月(5~8月龄)接种。第1剂和第2剂间隔应≥28天。第2剂和第3剂的间隔应≥60天。

2.1.3.6 麻疹疫苗复种可使用含麻疹疫苗成份的其它联合疫苗,如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等。

2.1.3.7如需同时接种两种以上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应在不同部位接种,并严格按照第四章5.2要求进行接种。严禁将几种疫苗混合吸入1支注射器内接种。2种减毒活疫苗如未同时接种,应至少间隔4周再接种。

2.1.3.8 未完成基础免疫的14岁内儿童应尽早进行补种。在补种时掌握以下原则:

(1)未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按照免疫程序进行补种。

(2)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

(3)未完成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3月龄~6岁儿童使用百白破疫苗;7~11岁儿童使用白破联合疫苗;12岁以上儿童使用成人及青少年用白破联合疫苗。

(4)未完成脊灰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4岁以下儿童未达到3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3剂次。4岁以上儿童未达到4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4剂次。

(5)未完成麻疹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未达到2剂次(含强化免疫等),应补种完成2剂次。

2.2 省级增加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省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

2.2.1 疫苗种类:目前部分省增加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为:乙型脑炎疫苗(分为乙型脑炎灭活疫苗和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以下称乙脑灭活疫苗和乙脑减毒活疫苗)、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以下称A群流脑疫苗)。

2.2.2 免疫程序:目前部分省增加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分为基础免疫和加强免疫,具体接种年(月)龄、剂次详见表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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