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6004—1995地方性甲状腺肿的诊断及分度标准 |
| GB16004—1995地方性甲状腺肿的诊断及分度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诊断地方性甲状腺肿、甲状腺肿的条件和判定甲状腺肿大小的界限。 本标准适用于碘缺乏病的流行病学调查、防治效果的评定和病情监测工作;在临床检查甲状腺时亦可参照使用。 2诊断标准 2.1 生活于碘缺乏区(水碘低于10μg/L,尿碘低于100μg/L);高碘地区(水碘高于300μg/L,尿碘高于800μg/L);或存在致甲状腺肿大物质之地区。 2.2 甲状腺明显增大,当超过受检者拇指末节并除外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炎和甲状腺癌等疾病后,即可诊断为甲状腺肿。 2.3 在上述地区内,采用PPS抽样方法,8~10岁学生的甲状腺肿大率大于5%就诊断为地方性甲状腺肿。 3 分度标准 3.1 0度。没有任何可触知的或可见的甲状腺肿大(看不见,摸不着)。3.2 Ⅰ度。当颈部处于正常位置时,可触及肿大的甲状腺,但用眼不能看到(看不见)。当患者作吞咽动作时肿块可在颈部上下移动。即使在甲状腺不发生肿大的情况下,出现甲状腺结节亦归为Ⅰ度。 3.3 Ⅱ度。当颈部处于正常位置时颈部可见明显的肿大,并且当颈部触诊时,同时可发现肿大的甲状腺。当甲状腺体积介于两级之间,难于判断属于何级时,可列入较低的一级内。 计算甲状腺肿大率包括Ⅰ度和Ⅱ度两个等级内的例数之总和占受检人数之百分率。 本标准与1978年诊断分型分度标准之比较见附录A(参考件)。 4 分型标准 4.1 弥漫型。甲状腺均匀增大,触诊摸不到结节。 4.2 结节型。在甲状腺上可摸到一个或几个结节。 4.3 混合型。在弥漫肿大的甲状腺上可摸到一个或几个结节。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河北医学院地方病研究室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志恒、朱惠民、陈崇义。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地方病防治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