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信息

中心简介 机构设置

党务工作

党委纪检办公室 工会

政务管理

办公室 业务与应急管理办公室

人事监察科 质量管理办公室

财务科 总务科 安全保卫科

图书档案资料科 离退休职工服务科

疾病防控

感染与传染性疾病防制所

免疫规划所 地方病防制所

艾滋病与性传播疾病防制所

媒生物控制所 结核病防制所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制所

疫苗接种门诊

公共卫生

职业卫生所 放射卫生所

营养食品安全与学校卫生所

环境卫生安全所

检验检测

理化检测所 毒理检测所

卫生微生物检测所

法规标准

法律 法规

工作方案 卫生标准

服务窗口

资质状况 服务指南

检验流程 认证认可 

空调评估 政策信息

公证性声明 质量保证

联系我们

工作动态
疾控专栏

甲类传染病 乙类传染病

丙类传染病 新发传染病

专题报道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通知

应急管理宣传周专题

抗震救灾专题

甲型H1N1专题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消除疟疾技术方案

 

医疗机构手足口病诊疗技术指南(试行)

业务与应急管理办公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一、病例概况
手足口病病例主要表现为:起病急,早期表现主要为发热,部分伴有手、足、口腔部位疹、咳嗽、呕吐等。部分病例病情进展快,临床表现多样,在短期内出现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中枢神经系统异常、心力衰竭等多器官功能损伤,可在数小时内死亡。部分死亡病例尸检标本病理检查显示,病人出现脑水肿、脑疝、肺淤血、肺水肿及肺出血、全身淋巴组织增生、异常和其他脏器为非特异性改变(淤血,出血)等病理改变。
二、临床表现
(一)疑似病例。
年龄5周岁以下,近3天内有发热病史,并有以下任意两项表现者:
1.有咳嗽、呕吐等症状;
2.出现精神差、易激惹、肢体无力及抽搐等神经系统表现;
3.手、足、口腔、肛周疱疹或溃疡;
4.胸片异常;
5.有上述类似病例接触史。
(二)重症病例。
疑似病例伴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1.持续高热不退;
2.肌无力、肢体抖动、抽搐等加重,意识障碍、腱反射减弱或消失、脑膜刺激征阳性;
3.面色苍白、心率增快、末梢循环不良、血压异常;
4.呼吸困难或节律不整、紫绀,肺部湿罗音增多或出现肺实变体征;
5.外周血白细胞计数明显增高(>15×10 9/L)或显著降低(<2×10 9/L);
6.血糖明显升高(>9 mmol/L);
7.胸片异常在短期内明显加重。
三、临床处理参考意见
(一)疑似病例。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需留观:
(1)外周血WBC计数增高或降低;
(2)手、足、口腔、肛周疱疹或溃疡,且病程在4天之内;
(3)发热持续2天以上不退。
2.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尤其是脑、肺、心等重要脏器功能;
3.每天复查血常规,必要时复查胸片;
4.根据病情给予针对性的治疗;
5.留观期间出现符合重症病例条件之一者,应依照重症病例处理。
(二)重症病例。
1.凡符合重症病例条件者,应立即转诊至儿童专科医院或者具有儿科、综合实力较强的二级以上医院治疗;
2.辅助检查:
(1)入院后进行血、尿、便常规,血生化、血糖、凝血三项及D-二聚体、心肌酶、C反应蛋白、动脉血气,心电图、胸片检查(有条件者尽可能行胸部CT检查)。根据病情变化随时复查;
(2)对有神经系统表现者,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及早进行脑脊液检查和脑、脊髓磁共振检查。
3.治疗原则:
(1)接触者应注意消毒隔离,避免交叉感染;
(2)密切监测病情变化,尤其是脑、肺、心等重要脏器功能;危重病人特别注意监测血压、血气分析、血糖及胸片;
(3)加强对症支持治疗,做好口腔护理;
(4)注意维持水、电解质、酸碱平衡及对重要脏器的保护;
(5)有颅内压增高者可给予甘露醇等脱水治疗,重症病例可酌情给予甲基泼尼松龙、静脉用丙种球蛋白等药物;
(6)出现低氧血症、呼吸困难等呼吸衰竭征象者,宜及早进行机械通气治疗;
(7)维持血压稳定,必要时适当给予血管活性药物;
其他重症处理:如出现DIC、肺水肿、心力衰竭等,应给予相应处理。

 

Copyright © 2003 by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帮助信息 联系我们 Email:net@lncdc.com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242号   邮编:110005   电话:024-23388439  

备案证书:辽ICP备06016341号

辽卫网审字[2009]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