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碘缺乏病
1、承担全省碘缺乏病(IDD)防治和监测任务,为上级领导机关制订防治对策提供依据。配合、协调盐业等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全民食盐加碘的防治措施,建立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的工作机制。
2、根据卫生部颁发的《碘缺乏病防治监测方案》(试行)精神,制订我省《碘缺乏病防治监测方案》,并按照《方案》的内容和方法,组织有关单位布置和落实病情和碘盐等各项监测任务。负责碘缺乏病区县消除碘缺乏病的评估、考核工作。
3、建立健全全省碘缺乏病日常碘盐监测系统,指导基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卫生部有关文件开展常规碘盐监测工作,常规运行日常碘盐监测网络。
4、收集汇总全省各地碘缺乏病防治监测的数据、资料,按时进行整理、分析与评价,及时上报并反馈有关部门。
5、根据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组织对碘盐的加工、销售部门和用户的碘盐定期监测,确保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碘盐供应碘缺乏病区,保障病区人民身体健康。
6、在非碘盐冲击较严重的问题地区开展以健康促进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干预措施,使这些地区的碘盐覆盖率力争达到90%以上。
二、地方性氟(砷)中毒
1、负责全省地方性氟中毒的病情调查、病区确定和防治科研工作。
2、配合水利部门对全省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的改水降氟技术指导工作和防治效果的考核。
3、开展地方性砷中毒的流行病学调查和防治工作。
三、大骨节病和克山病
1、负责全省大骨节病、克山病的病情调查、病区确定和防治科研工作。
2、配合水利部门对全省大骨节病、克山病病区防病改水技术指导工作和防治效果的考核。
3、负责全省大骨节病和克山病防治工作的培训、业务指导和技术咨询。
四、非法定报告寄生虫病防制
1、负责制定全省非法定报告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规划和业务工作计划。
2、组织实施全省非法定报告寄生虫病的监测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