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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

颁布单位: 全国爱卫会/卫生部
颁布日期:1991年5月3日实施日期:1991年5月3日

1.总则
1.1 为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安全卫生,逐步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促进农村改水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准则。
1.2 本准则适用于广大农村居民点的集中式给水和分散式给水。
1.3 在新建或改建集中式给水时,对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要符合本准则及有关标准、法令的要求,事先认真审查设计,事后组织竣工验收,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供水单位必须保证水质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1.4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水源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工作,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托当地有关单位管理。
2.水质分级评价准则和卫生要求
2.1 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得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值。(见下页)
2.2 集中式给水除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水设施外,必须进行消毒,保证正常运转,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2.3 农村给水的水质应达到二级以上,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限制的地区,容许按三级水质要求处理。
2.4 二级、三级水质要求主要是考虑某些地区由于经济、地理等因素所致的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到限制的情况,对某些指标适当放宽了要求。但是,决不准以二、三级水的要求做为借口,放松对“三废”的排放要求,使污染水源、恶化水质的行为合法化。
3.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本准则未做明确规定的其它卫生要求,参照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和《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要求》(GB11730-89)有关规定执行。
4.水质检查:应参照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85)中有关规定执行。

生活饮用水水质分级要求

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

15,并不呈现其它异色

20

30

 浑浊度(度)

3,特殊情况不超过5

10

20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不得含有

不得含有

pH

6.5-8.5

6-9

6-9

 总硬度(mg/L 以碳酸钙计)

450

550

700

 铁(mg/L)

0.3

0.5

1.0

 锰(mg/L)

0.1

0.3

0.5

 氯化物(mg/L)

250

300

450

 硫酸盐(mg/L)

250

300

40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1500

2000

毒理学指标:

 

 

 

 氟化物(mg/L)

1.0

1.2

1.5

 砷(mg/L)

0.05

0.05

0.05

 汞(mg/L)

0.001

0.001

0.001

 镉(mg/L)

0.01

0.01

0.01

 铬(六价)(mg/L)

0.05

0.05

0.05

 铅(mg/L)

0.05

0.05

0.05

 硝酸盐(mg/L以氮计)

20

20

20

细菌学指标:

 

 

 

 细菌总数(个/ml)

100

200

500

 总大肠菌群(个/L)

3

11

27

(接触30分钟后)游离余氯(mg/L)

 

 

 

 出厂水不低于

0.3

0.3

0.3

 末梢水不低于

0.05

0.05

0.05

①一级:期望值;二级:允许值;三级:缺乏其它可选择水源时的放宽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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